股利收入是否申報營業稅?

張貼日期:Dec 16, 2014 1:52:39 AM

每年年底常接獲營業人反映股利收入是否要列入年底不可扣抵比例計算?當年度股票股利收入計算是用所得總額還是淨額?

民權稽徵所指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當期或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以下簡稱不得扣抵比例),係指各該期間免稅銷售淨額及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部分之銷售淨額,占全部銷售淨額之比例。但土地及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之銷售額不列入計算。

民權稽徵所進一步說明,如屬核定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依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780651695號令規定,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次依財政部91年10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083號令規定,兩稅合一實施後,依前述規定辦理申報時,應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若屬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依財政部79年4月18日台財稅字第790625021號令規定,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依法既准免徵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其每月之銷售額,應准免予申報,以資簡化;但其取得之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應不得申請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