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發貨倉庫未實際銷售 須經會計師盤點存貨

張貼日期:Feb 18, 2013 2:46:39 AM

隨著營運全球化的趨勢,營利事業為搶得外銷先機,通常會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先將貨品運送至國外發貨倉庫存放,以便在接到訂單時,就可迅速出貨,爭取時效,但這些透過國外發貨倉庫的銷貨究竟是要在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就要列報收入,或是可等到實際銷售時才須列報收入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不過,到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營利事業如果可以提出國外發貨倉庫的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的存貨盤點資料及會計師簽證的收入調節表,就可依發貨倉庫實際銷售的數量及金額認定銷貨收入,簡單來說,國外發貨倉庫的銷貨收入,如果能提出會計師簽證的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證明,就可按發貨倉庫實際銷售的數量及金額核實認定,否則就必須依營利事業將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的數量及出口報單上的價格認定銷貨收入。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申報的營業收入金額較其99年度開立的統一發票金額少了2億多元,甲公司提出說明,因其在歐美地區設有發貨倉庫,99年度共輸出貨品13億餘元至發貨倉庫,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不過,截至99年底,發貨倉庫實際銷售貨品只有11億餘元,尚有存貨2億多元還未出售,因此在所得稅申報時,就從開立發票金額調減已報關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尚未出售部分之銷售額2億餘元,該局請甲公司提供國外發貨倉庫存貨經會計師盤點資料,但甲公司說明其並未委託該國外發貨倉庫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至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致無法提供相關資料,國稅局無法核准甲公司的收入調減數2億多元,將其轉列為99年度的營業收入,甲公司必須補繳稅款1,400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委託當地合格

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至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並保存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才能核實認定當年度之銷貨收入,以免因無法提示相關資料而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