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虧損年度應先減除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後,以其餘額盈虧互抵

張貼日期:Oct 17, 2016 2:26:52 AM

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本局指出,依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本局查核轄內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200萬元,經核係屬該公司102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虧損,且該公司102年度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為1,000萬元,依前開財政部函釋規定102年度核定虧損得於以後年度適用虧損扣除之金額為200萬元(1,200萬元- 1,000萬元),經本局核定補稅17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