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稽徵機關通知補報贈與稅之通知函後10日內,仍未申報贈與稅,將遭裁處罰鍰

張貼日期:Jun 08, 2015 1:35:28 AM

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函後10日內申報,當事人如逾限仍未申報,將遭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裁處罰鍰。

本局表示,財政部76年5月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釋規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將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之移動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本局轄內張君於101年1月12日為其女繳納○○公司之增資股款3,000,000元,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經本局查獲,認屬張君無償為其女購置財產,核定贈與總額3,000,000元,應納稅額80,000元,並處罰鍰80,000元。張君不服,主張係稽徵機關單方面認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其無須申報,自不應受罰云云,申經復查結果,經本局以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之通知函於102年9月9日合法送達予張君,其逾期卻未補報贈與稅,雖非故意仍有過失,自應受罰,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贈與人)收到稽徵機關視同贈與之通知函後,務必於10日內申報贈與稅或說明,以免遭稽徵機關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