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外商樣品所支付稅捐之認列事宜

張貼日期:Mar 01, 2017 2:54:43 AM

營利事業贈送國外廠商樣品,於運寄時所支付之海空運費、郵資及包裹費等,可分別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75條、76及103條規定按運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核實認定。至稅捐部分,除應由該公司負擔者,可依同準則第90條規定辦理外,其屬國外廠商收受前項樣品所繳納之關稅,自不應由公司列為費用或損失。

本局指出,查核轄區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贈送國外廠商樣品,將由國外廠商所繳納之關稅列報為費用,經本局予以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