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如有承辦政府業務之收入應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法徵免所得稅

張貼日期:Mar 12, 2015 7:25:28 AM

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係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依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分局近來查核某社區發展協會時,發現該協會領有政府單位給予其承辦清潔工作之補助款項計40餘萬元,惟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7萬餘元外,另加徵怠報金1萬餘元。嗣後雖經協會提示相關給付薪資資料更正稅額,惟該年度已視同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免稅要件,結餘款項超過起徵點,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分局呼籲,機關團體如有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時,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且將所取得之收入列報於當年度收入總額計算損益,徵免所得稅,以避免因未申報而造成補稅或影響適用免稅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