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附設卡拉OK,不論有無另收取費用,均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張貼日期:Oct 24, 2014 2:34:32 AM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本縣餐飲業者為了增加用餐氣氛及招攬顧客,會附設卡拉OK,但不論有無另收取費用,都是屬娛樂稅的課徵範圍,必須課徵娛樂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提供卡拉OK設備供客人使用,乃屬娛樂稅法規定課徵娛樂稅之範圍,即使未額外收費仍須課徵娛樂稅。娛樂設施提供者即為娛樂稅代徵人,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未代徵之娛樂稅,除要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