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店附設視聽歌唱設備,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張貼日期:Mar 20, 2014 2:10:10 AM

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凡經常提供依娛樂稅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一般小吃店業者為吸引顧客上門消費,皆會附設視聽歌唱設備(如KTV、卡拉OK)供客人娛樂,但大部分業者都不知要負代徵娛樂稅之義務。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如有附設視聽歌唱設備之店家,應依規定向該局辦妥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以免違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