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契約書計貼印花稅票不含營業稅

張貼日期:Jul 05, 2013 8:2:40 AM

承攬工程契約書應由立約人按每件承攬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上開承攬金額並不含營業稅額在內,如承攬金額1,050萬元,契約書載明含營業稅50萬元,則計貼印花稅票稅額,就可以扣除營業稅50萬元後,按承攬金額1,000萬元的1‰貼用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指出,承攬工程契約書憑證之當事人即為立約人,如工程合約書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甲、乙雙方應就各自所持一份,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並銷花;又承攬工程契約或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額」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可以就合約總額扣除營業稅後之1‰貼用印花稅票,但工程契約書未載明含稅費等,仍須按合約所載金額計貼印花稅票,若金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以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