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張貼日期:May 25, 2013 1:23:48 PM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得依法扣除。但仍以具醫療性質之支出為限。至於看護費、尿布、衛生紙及營養品等非醫療支出,則不能列報醫藥費扣除額。該所舉例說明,乙君父親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於101年8月至12月間給付大大醫院(非健保特約醫院,但為合法醫院)醫藥費60,000元及看護費30,000元,乙君僅能將具醫療性質之支出60,000元列為醫藥費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