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業者,得於鑑賞期過後再將統一發票寄發與買受人

張貼日期:Nov 09, 2015 3:21:49 AM

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且已公開明白揭示,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鑑賞期內(七日內),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者,則該營業人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將統一發票寄發與買受人。

本局說明,目前盛行之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與傳統實體通路買賣有別,消費者購物時並未實際確認過商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不願意買受時,得於鑑賞期內(七日內),無條件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買賣契約。據統計,此種交易型態之退貨比例較一般買賣業為高,為避免消費者於退貨時不把原開立之統一發票一併退回,或不願配合填具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使業者增加多餘成本追討已開立之統一發票,經營是類型態之營業人,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得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將統一發票寄發與買受人。

本局進一步提醒,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之營業人,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已開立之統一發票號碼應於發貨時載明於發貨單上,以避免消費者誤解業者未開立統一發票。